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公告
来源: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7-29 13:59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予以公布。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承办处室

相关依据

备注

1

制定全市大数据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相关职能处室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三定”规定


2

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大数据发展政策措施

相关职能处室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三定”规定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相关职能处室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三定”规定


注: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