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
二、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的关系是什么?
以“数据+规则”为客体,“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为内核的数据知识产权是关联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的“最大公约数”,是对数据创新利用智力劳动和其他投入贡献的承认和保护。
三、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有哪些功能?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颁发登记证书,作为享有数据权益的初步证明和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权益维护的凭证,以此为抓手,激励数据创新,促进数据流通,为激活数据要素、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高质量发展。具体有四方面功能:一是明晰权益。贯彻“三权分置”理念,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数据处理者创新利用数据所产生的权益进行明确,着力解决数据权益归属不清晰问题。二是激励创新。坚持价值激励导向,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新成果,并采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方式予以保护,有效激发数据创新利用活力。三是促进流通。强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的初步凭证作用,推进信息共享,营造可信生态,减轻交易成本,促进数据的流通运用,激活数据要素动能。四是维护权益。强化“制度+技术”治理,建立全链条在线调用、全场景证据互认、跨部门联合执法保护机制,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集合持有的初步证明和凭证的效力,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实现一体化协同保护。
四、《意见》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一)落实国家重大部署的需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上升为战略高度,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相继作出安排并支持浙江先行先试。我省先后被列为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国家试点、揭榜挂帅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点,入选全国唯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出台这一文件,能够进一步推动国家部署在浙江深化落地。
(二)放大改革先行优势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在理论研究、路径探索、制度构建、实践成效等方面领跑全国。通过努力,数据知识产权改革的氛围越来越浓、势头越来越盛,尤其是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的深入推进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机遇。需要在此基础上,出台高规格政策文件,完善顶层设计,加大改革力度,打开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新局面,加快打造有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
(三)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动能。实践证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路径。出台这一文件,能够加快系统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制度,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形成数据知识产权生态,有力推动数据创新利用和流通交易,激活数据要素动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制定出台《意见》有哪些考虑?
《意见》作为全国首个将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数据知识产权政策文件,具有权威性、标志性和引领性。其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固化试点经验,完善顶层设计。着力总结前期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实践探索,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明确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进行系统规定,明确工作遵循。
(二)拓展改革广度,提升改革深度。着力推动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向企业数据、产业数据、授权运营公共数据、科学数据等领域全面拓展,建立健全系统成熟的全链条保护运用体系,加快形成具有话语权、制高点的数据知识产权“浙江方案”。
(三)营造有机生态,形成良性循环。着力以保护全链闭环、制度全域运用、生态全面形成为目标,集成各方资源,深化举措创新,着力优化登记服务流程,建立交易运用体系,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完善基础设施规范,形成登记便捷、运用丰富、维权有力的良性循环,不断彰显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命力,持续释放对于激活数据要素、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驱动力。
六、《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主要包括5个方面、共23条。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三部分,目标是通过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更好发挥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传播知识和激励创新的双重作用,更好激励数据价值创造、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分2024年、2027年两个阶段提出定性、定量目标。其中,到2024年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10000件,实现数据运用价值50亿元以上,赋能产业25个以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产值(4000亿元)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3%;到2027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运用价值分别达到30000件和200亿元,赋能产业实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全覆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企业产值(10000亿元)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8%。
(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全链闭环。共有四方面举措:一是提高登记审查效率,包括创新登记方式、完善审查制度、健全安全审查管理机制等。二是促进登记信息共享,重点是推动登记信息共享和传播利用,并向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开放共享。三是强化权益保护,强化行政司法协同,建立全过程上链固证、全方位多跨协同、全流程动态监管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四是推动行业联盟自律,突出共建、共享、共治。
(三)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全域运用。主要有四方面举措:一是提升企业数据创新能力,重点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发挥数商作用,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数据资产入表范围等。二是促进产业数据跨界融合,联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和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以产业数据的跨界流通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重点是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绩效。四是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加强科学数据的登记、保护和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推动科研组织、科研模式、科研评价等创新范式变革。
(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生态全面形成。共有七方面举措:一是打造一体化服务平台,强化登记清单全量公布、运用意向精准推送、服务资源个性对接。二是建立价值评估体系,从数据质量、法律、技术和经济等多维度开展评估,加快形成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三是创新收益分配机制,坚持“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鼓励协同创新、惠益共享,运用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手段,创新数据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四是强化金融服务创新,做深做透“数据知识产权+金融”文章,促进数据价值实现。五是完善流通交易体系,链接打通各类数据交易平台,综合集成公共服务、市场服务资源,强化标识关联,降低交易成本。六是优化市场服务水平,重点是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支持数商发展。七是打造区域生态样板,发挥“中国数谷”“中国(温州)数安港”等重大平台和自贸区作用,打造先行先试生态样板。
(五)保障措施。主要是五个强化,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强化法治保障;三是强化政策联动;四是强化评价激励;五是强化氛围营造,全方位保障改革的纵深推进和《意见》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