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为推进构建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为下一步推进数据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积极探索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创新构建了“三台一链”数据交易市场体系,以行业数据流通平台为切入,通过区块链技术,打通交易机构的交易平台和权益登记机构的登记平台,实现互联互认一体化发展,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建成上线了港航物流、纺织服装、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数据流通平台。随着数据流通平台建设向纵深推进,数据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亟需完善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确保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为数据要素专项支持政策兑现提供制度依据,进一步培育壮大数据交易市场,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平台管理、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流程、交易安全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明确了“三台一链”的内涵及本办法适用于“三台一链”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内的参与方及其数据流通交易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平台管理。明确了数据流通平台、交易平台的建设主体、接入“三台一链”体系的条件、申请流程及权益登记平台的接入方式。同时明确了“三台一链”体系内的数据流通平台、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的禁止活动。
第三章:交易主体。对交易主体类型及定义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从事数据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开发、数据流通服务、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平台运营服务等业务。明确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交易服务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交易标的。明确了交易标的的类型、纳入统计和禁止交易的情况。数据交易标的应为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获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企业加工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应通过“三台一链”体系进行交易。推进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政采云平台等采购代理机构中有关数据交易信息共享,纳入数据交易额统计范围。
第五章:交易流程。交易流程包括主体注册、标的上架、标的登记、交易磋商、交易签约、交易结算、标的交付与验收、纠纷解决、信息管理等环节。明确了数据交易双方从主体注册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接入“三台一链”体系的数据流通平台、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平台、权益登记机构登记平台的相关数据在宁波市数据交易监测平台进行区块链存证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章:交易安全与监督。主要从安全管理、安全事件应急、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了针对数据交易主体的安全监管、评估管理机制。要求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数据流通平台和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平台的业务开展情况,并明确了退出“三台一链”体系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明确发文解释单位和施行开始时间。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数据局
解读人:孙洋
联系方式:0574-89382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