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数管〔2024〕32号
各区(县、市)、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经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数据产业培育力度,规范政策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数据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数据产业培育力度,规范政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数据局职责: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对各区(县、市)开展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市经信局职责:协同市数据局做好相关项目评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绩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聚焦数据产品开发、数据产品交易、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发展等方面,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引育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平台。支持企业汇聚优质资源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平台(以下简称“行业流通平台”),对于纳入数据交易监测的行业流通平台,推荐申报国家可信数据空间等相关试点或专项。
第六条 支持争创国家节点平台。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探索建设国家级数据中心等节点平台,对建成国家级节点的,给予平台建设单位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行业流通平台高效运营。支持已纳入数据交易监测的行业流通平台高效运营,对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到100个以上,且全年数据交易额首次达到4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数据产品流通交易。支持企业开展数据产品开发、流通交易,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全年交易额首次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产品提供方最高15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数据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数据产品并开展产品登记,全年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到10个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数据要素应用创新。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以数据产品、应用场景等相关作品参加国家、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比赛,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参赛牵头单位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含语料库),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综合评估数据规模、数据质量、创新技术、更新频率和应用效果等指标,择优评定一批市级“高质量数据集”,作为典型案例优先宣传,并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争创优质数商企业。鼓励企业积极争创省级以上优秀数商,对列入领军型、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项目、案例。
第十三条 支持数据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功能性园区、商务楼宇等招引数商企业集聚发展。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综合各区(县、市)相关产业集聚区的数商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等情况,择优评定一批市级数创港创新园区。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根据《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可按流程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数据实验室免费使用服务。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已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申报
1.市数据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工作重点任务等情况,组织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2.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申报单位不可同时申报第七条和第八条政策。
3.高质量数据集、数据产业集聚区等非资金奖补类政策的申报办法由市数据局另行发文实施。
(二)审核公示
1.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汇总上报至市数据局。
2.市数据局对属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提出支持对象及拟奖补资金,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数据局形成资金分配方案,以函件形式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
1.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动态调整政策。
2.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
3.市数据局根据属地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4.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期中绩效评估或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3.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有虚报、隐瞒、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政策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资金支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图解:图解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