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宁波市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5-06-24 20:49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2020年6月,《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率先为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2022年1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正式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202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布,首次在中央层面系统部署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明确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宁波市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宁波市数据局于2025年3月启动《宁波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经过多轮专题讨论和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各区(县、市)数据管理部门、市级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稿,经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获取、数据利用、开放服务、安全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构建了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开放主体、利用主体组成的工作体系,并细化各方职责分工。

(二)关于数据开放。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的范围、载体、开放属性及动态调整规则;规范了目录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开放清单管理;细化了从数据编目、归集、脱敏到发布、更新、下架的全流程实施步骤。

(三)关于数据获取。明确了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可直接下载或接口调用,受限开放类数据通过授权运营获取;规定了公平开放原则,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

(四)关于数据利用。规定了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利用形式;明确了利用主体需反馈利用情况、标注数据来源等要求;规定了违规利用的情形及处置措施。

(五)关于开放服务。明确了为数据利用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信息发布、应用成果发布、权益保护、数据需求、体验优化和社会数据开放等内容。

(六)关于安全管理。明确了多部门协同的安全管理机制;规范了开放前安全审查流程;强化了开放平台安全防护要求;建立了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等。

(七)关于保障措施。强化了组织保障要求,明确首席数据官和数据专员负责本单位数据开放工作;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和监测评估机制。

(八)关于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适用对象

(一)宁波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二)宁波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三)依法依规获取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类数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特色亮点

(一)首次明确数据开放原则。确立我市数据开放原则为“依法合规、公平公开、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为数据开放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第五条)

(二)优化清单管理机制。建立“全市年度计划+单位重点清单”机制,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年度开放计划,各相关单位结合省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编制重点清单,实现系统化、科学化管理。(第九条、第十条)

(三)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数据开放工作纳入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在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等各阶段同步落实开放要求,确保数据开放与项目建设同步推进。(第十一条)

(四)规范数据开放实施流程。细化数据编目、归集、脱敏、开放前检查、开放前复核、发布、更新、下架、销毁的全流程工作内容,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提升数据开放工作规范化水平。(第十二条)

(五)建立数据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出的数据质量问题、数据需求及平台优化建议等,明确处置流程和时限,构建闭环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开放服务水平。(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推行数据无感获取服务。全面简化无条件开放数据获取流程,支持直接下载和接口调用,实现“零审批、无感获”,有效提升用户体验。(第十四条)

(七)强化公平开放保障。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条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数据获取、使用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推动数据资源公平配置。(第十六条)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数据局

解读人:数据资源处 邓智心

联系电话:0574-89184105

政策原文:宁波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